中科白癜风微信账号 http://baidianfeng.39.net/bdfby/yqyy/ 这两天有分享一些内地的司法实践案例,其中一个案例让我为之震惊。 一般保险公司的保单合约中都是有免责条款的,一些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者战争等等原因导致的重疾是可以免责的。从一个业内人士的角度来看,免责条款并无不妥,甚至从一定程度来说,免责条款可以帮助保险公司管理风险,避免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风险。但是今天我们分享的这个案例,法院居然裁定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无效,不赔也得赔。具体什么情况呢? 某免责条款的细节 事实经过 年6月26日,被保险人的丈夫(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终身寿险,附加长期重疾,附加一年期意外险、住院医疗险、住院费用险和住院日额险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丈夫是受益人,其丈夫按期缴纳了保险费。年9月9日,投保人因身体不适住院治疗,于年9月29日出院。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观点如下: 投保人因先天性××左侧第一鳃裂囊肿住院治疗,依据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条款2.3责任免除中均明确约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8)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年9月9日原告因先天性××左侧第一鳃裂囊肿住院治疗,因原告本次所患××属于上述条款中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故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出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页至页,证明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已经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且投保人已经阅读了保险条款、并对产品的条款认真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并且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对合同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其中在提示书的最后两行,尤其是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除此之外,在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中第一段,也用了红色加黑加粗字体,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在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上签字确认; 假设本案不存在责任免除情形,投保人的起诉金额均超出了合同最高给付金额; 抛开第三个原因,保险公司从“先天性免责”和“已做了提示告知说明”两个方面切入,拒绝了投保人的理赔申请。 投保人的观点如下: 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的保险员承诺本保险属于万能险,只要住院花费的费用均可理赔; 在签订合同时,被告也没有安排其去体检; 合同中没有写明鳃裂囊肿属于免赔范围; 住院时,才被诊断为左侧第一鳃裂囊肿,××,之前并无此症状; 保险公司所称的先天性××免责条款,未采取明显区别于其他条款的提示性字体,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出示ICD-10关于鳃裂囊肿的分类的文件,并对此内容作出明确说明; 投保人的切入点是三个方面,分别是“代理人的虚假陈述”,“保险公司的义务”(比如安排投保前安排体检和格式合同中没有明确免责或提示鳃裂囊肿免责)和“确诊时间在投保后”。其实反观投保人的诉求,我觉得从常人的角度来看,也是可以理解的。不过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算是通用内嵌条款,遇到了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不赔也是有充分理由的。 然后我们看一下法官的观点: 双方之间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 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所患××为先天性畸形,属于责任免除情形,不予理赔,但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明显的提示义务,也未举证证明就责任免除条款、比例赔付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出了常人能够理解的明确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的损失,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限额予以确定,共计元,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这里的第二条,我们可以重点来研究。其实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出发,保险公司认为自己是有做到告知义务的,因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已经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且投保人已经阅读了保险条款、并对产品的条款认真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并且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对合同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其中在提示书的最后两行,尤其是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除此之外,在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中第一段,也用了红色加黑加粗字体,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在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但是为什么法官认为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自己有作出明确的说明义务呢?因为从法院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要举证自己有做到告知义务,保险公司需要明确的和客户解释清楚鳃裂囊肿属于免责事项,或者用常人能听懂的话解释清楚鳃裂囊肿属于免责事项。 从我个人的观点来看,法官真的是有些强人所难了。因为投保前,客户并没有发现或者确诊鳃裂囊肿,别说保险公司不知道客户可能有这个先天性囊肿,就是客户自己也不知道自己以后会有这个先天性的囊肿,没有时光机,保险公司如何就“鳃裂囊肿属于免责事项”做到提示告知呢? 不过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法官的这个判决还是很好的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虽然判决书中没有明确,但是我觉得法官应该适用了合理期待原则。什么是合理期待原则?重点可以参考我这篇文章:律保阁:原位癌被剔除出轻症?兼谈合理期待原则。 这个案例不具备太多的参考价值,如果这个案例被参考,相当于保险公司现在拟定的所有的免责条款都是无效的,因为保险公司不可能把每一项先天性的问题都和客户做一个科普类的说明,即便保险公司能做到,投保人是否有耐心听完呢?这是一个悖论,我们拭目以待。有些朋友会说,是不是推行双录就可以解决这个bug了呢,我觉得未必,双录虽然可以留存一些记录,但是如何确保保险公司把每一项先天性的问题都和客户做一个科普类的说明呢?简而言之,非常的难。也有些朋友问,香港保险的免责条款出现了类似的纠纷,可以像内地这样处理么?呵呵,我只能说,保险公司%会赢,这个是毫无悬念的事情,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的。 好的,今天的文章分享到这里。更多保险配置,保险法的分享,欢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