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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临检二部刑诉〔〕号 被告人张广波,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乡**村委会**村**号附**号。因本案,于年11月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7日被依法逮捕。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广波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广波因与被害人何某某存在感情纠纷,意图杀死何某某。4时20分许,被告人张广波在与何某某共同租住的临海市**街道**小区**幢单身公寓内,趁何某某熟睡之际,持菜刀多次砍、切何某某的脖子、头面部、双手等处,后将何某某拖入卫生间,并将其手机关机后留在现场,再反锁单身公寓房门后逃离现场。后何某某爬出卫生间自救,邻居、房东听到异响后进入公寓,遂报警。经临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系外伤致颈部气管破裂,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外伤至体表多处瘢痕累计达.0cm以上,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年11月1日,被告人张广波在家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2、书证:接警单、遗书照片、扣押清单、户籍资料、人口信息、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病历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常某某、王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的证言,到案经过;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广波的供述与辩解;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鉴定书;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8、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广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广波使用凶器故意杀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广波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广波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广波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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