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等家属4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金某某等4人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3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4月15日,李某某因左足烫伤伴痛、医院住院,年4月26日出院,住院12天。年4月26医院住院治疗,年5月12日死亡。同年6月17日,原告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医院对李某某死亡所负责任,法院依法委托了四川某司法鉴定所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进行了司法鉴定,医院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50%,医院无责任。 医院称:该医院现有的医疗水平及设备情况下已尽到治疗义务,已尽到努力,治疗和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也多次建议转院,由于原告之女李某君是我院职工,因各种原因没有转院;其死亡原因是因自身疾病恶化,以及在医院建议其手术治疗时其家属坚持出院放弃治疗最终导致死亡,我院的诊疗行为与死亡行为之间没有相应的关系,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鉴定费也不应承担;为查清事实,我院申请对李某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存在参与度的问题申请鉴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号)判决如下: 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金某等家属四人赔偿,.29元;驳回金某等家属四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裁判网转自:蓬安头条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平台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更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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